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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3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话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1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19521.1 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19521.3 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闪点

flash point

  指在标准大气压

(101.3kPa)下,液体表面上方释放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完全混合后,可以被火焰或

火花点燃的最低温度。

  

3.2

 

  易燃下限

low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以%表示。

  

3.3

 

  易燃上限

upp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以%表示。

  

3.4

 

  易燃范围

flammable range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能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以可燃气体或蒸

气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体积分数表示。

  

4 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4.1 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

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4.2 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

(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

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4.3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