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为新增部分。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3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话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61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19521.1 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19521.3 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闪点
flash point
指在标准大气压
(101.3kPa)下,液体表面上方释放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完全混合后,可以被火焰或
火花点燃的最低温度。
3.2
易燃下限
low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以%表示。
3.3
易燃上限
upper flammabl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最高浓度,以%表示。
3.4
易燃范围
flammable range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能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以可燃气体或蒸
气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体积分数表示。
4 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4.1 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
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4.2 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
(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
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4.3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