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
加以控制。
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第 2.1.2
条
Ⅰ Ⅱ Ⅲ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
、、 级。
Ⅰ
Ⅱ
Ⅲ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 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 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 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节计算行车速度
第 2.2.1
条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 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
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第三节 设计车辆
第 2.3.1
条
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见表 2.3.1 及图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