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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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食物中
毒时不 按规
定处置、报告
事 故,毁灭
有关证据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餐
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
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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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
进行食 品运
输的
责令改正,给 予 警 告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
并 处 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
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项---第九十一条
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
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
(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