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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
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