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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
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
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
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
成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