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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

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

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

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

适当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

有关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

流量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