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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要性和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加强污泥处理
处置的管理、监控,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将污

科学

§纳入政府监管的序列;同

 

时还应公开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将舆论监督作为政府监管的辅助手段。
   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缺位还表现在缺少系统规划。国内各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尚未涉及到
污泥处理处置内容,更无专项规划。目前仅深圳、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初步尝试了污泥处理
处置专项规划的编制,但仅限于技术性规划,应在系统性方面进一步提高完善,而其他
绝大部分城市尚未开展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工作。专项规划是污泥处理处置的指导性方针,
它的缺乏必然使污泥的处理处置处于无序状态,给监控、管理带来混乱。各地区应根据自
身的具体情况尽快编制专项规划,并注意近远期相结合,同时尽可能与污水处理规划同

 

时编制以便于协调和统一。
 

 

六、相关标准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系统的、科学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是监控污泥处理处置、选取合理技术路线和采取有效
技术政策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标准仅有《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
标准》(GB 428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排放标准

§》(GB 18918-20 02)和《城市污

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 3)三项。《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 
284 -8 4

 

),为 1984 年制订颁布,距今已有 20 年,从未进行过修订。其中重金属指标需

要重新研究,有机污染物指标明显不足,病原菌指标更是空白,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
更起不到控制污染的作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 8 -20 02 )和《城

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 -93 ),是控制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的标
准。其中多是原则性的文字,仅对脱水后污泥含水率有明确的要求(小于 80% ),而对
有机污染物、病原菌并没有准确、完整的指标,对重金属更是没有任何的限制。因此,城市

 

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无据可依,将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此外,我国标准的制订、评价、修改缺乏规范化和完整性的体系,致使标准修订不及时,

 

各标准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性。
  国外现行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美国 1 993 年 2 月颁布的《有机固体废弃物(污泥部分)
处置规定》(EPA503 标准),以及欧盟于 2 000 年修订的 86 /2 78/EEC 标准,都对城市污
水处理厂污泥的管理和处置提出了综合性要求,对重金属、病原菌和有机污染物等指标均

 

有严格的限制。
   在污泥相关标准的修改与制定上,须重视污泥处理处置的安全问题,特别要注意对生
态环境长期影响的监控。污泥填埋和焚烧,可以参考已有的

垃圾

§填埋和焚烧的标准;污

泥的再利用,应该分别符合相应行业的现行标准、规定,并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特
性补充现行标准、规定中缺少的指标;污泥土地利用中涉及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84)必须重新修订,并增加污泥施用管理规定,包括施用地点、施用周期、最大施用

 

量等内容,同时制订污泥质量和土壤质量监测的有关规定。
  

 

七、污泥技术路线的若干误区

  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目前存在夸大其资源化和追求技术路线统一两大认识误

 

区。
  1 

 

、对资源化的认识

目前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程度,尚不能高效地实现能量回收和物质回用,以实现经
济效益和节

能源

§的效果。污泥的资源化必须总体考虑,不能分割整个处理处置过程而

强调某一局部单元工艺的效果,从而得出污泥资源化的概念。个别企业出于推销单元工艺
的目的,仅仅强调其个别单元工艺可以实现能量回收和物质回用,割裂其他处理处置过
程需要投入的能量和费用,误导技术的选取,加重了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混乱。部分决策
者误认为污泥就是资源,污泥的处理处置可以盈利,对污泥处理处置认识误区,影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