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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时间计算时应以多少小时为基础的问题上,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以每周 40 小时为基础计算。

C、加班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 44 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
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备注:劳部发

 

 [1997]271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

 

 

  

  

4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二、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

A、概念介定----法律链接:

劳部发[1994]503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下称《审批办法》第三

也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
作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部发[1994]503 ,第 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
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
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劳部发[1994]503 ,第 条的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即由于企业生产特点、职责范围的关
系等原因,部分岗位上的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实

 

行不定时工时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B、延长工作时间的界定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 13 条第 款: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20.83 天*8 小时/天=166.64 小时),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

《劳动法》第 44 条第 1 款]支付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

备注:劳部发

 

 [1997]271

 

     号《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

 

     5

      

   :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

 

 

标准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C、加班计算方式: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
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