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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

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

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

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

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

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