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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3. 擅自改变

VI 手册标准,或擅自修改、确定项目施工标准,项目效果出现明显偏差

的。

4. 由于

VI 意识不强,应当进行

VI 标识的对象而未标识的。

5. 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有损企业形象的。
6. 违反该规定的其它行为。
五、其它
1. 本办法解释权为企划部。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 如有违反按公司人事制度予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