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3. 擅自改变
VI 手册标准,或擅自修改、确定项目施工标准,项目效果出现明显偏差
的。
4. 由于
VI 意识不强,应当进行
VI 标识的对象而未标识的。
5. 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有损企业形象的。6. 违反该规定的其它行为。五、其它1. 本办法解释权为企划部。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3. 如有违反按公司人事制度予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