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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水利部申请补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
业印章。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