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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主要条款;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投资、现场条件、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

  (三)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五)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

  (二)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

  (三)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六)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七)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

  (八)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