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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事项,按规定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自项目监理机构成立之日起 7 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
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实行控制。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
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
单位改正。

第二十三条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验收交接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
通知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其他
指令。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
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 7 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
位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
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