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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 2 执行。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
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累计扣分分值,是评价周期内其从业的各省对该
监理工程师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12 分、但小于 24 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

数据库资料中标注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4

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 评价

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 10 个工作日。交通主管
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 4 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
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 24 分的

监理工程师列入 黑名单 加强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中。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
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质监
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
少于 5 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评价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
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1 JJX101001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

 

取监理资质的 直接定为 D 级
2 JJX1010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 D 级

3 JJX1010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 D 级

4 JJX101004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 D 级

5 JJX101005 

 

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 D 级

6 JJX101006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 D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