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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
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
维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
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第三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商业住宅建设项目;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
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
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