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招标工程的实施地点、工期要求及质量标准;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数额。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
理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条
件如下: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拥有从事过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人员;
(三)拥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
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后方可
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公告要求和资格审查
办法的规定,对所有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以优胜劣汰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7 家以上资
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或者在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7 家以上
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
代理费用应当由委托入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四条 招标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入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备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
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