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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勘察的现场活动进行监理,实行见证取样、送样的制
度。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按

法律

 

 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

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的要求。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
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

法律

 

 法规

 

 

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勘察企业应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设计
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80-2006)。对职工加强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职工的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
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建立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 作
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
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 、注册章 等的管理,不得以外设
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图纸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
审核、审定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 。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在相应专业图
纸上应加盖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专用章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专
业负责人的勘察、设计文件中签字盖章 ,上述责任人应有单位的任命文件或在单位质量
管理体系中有明确界定。
  第二十六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其他专业部门从其规定)。
  省外分支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应出具有效的《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
备案证书》和分支机构备案表。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办理项目登记备案的应出具项目登
记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验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人员是否为已备案登记
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
步设计阶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各市(州、地)的施工图审查越级项目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
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