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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

 

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发包方自行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有与所发包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

 

管理人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一)投资 100

 

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50 米以上高层建筑和用地 5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

 

的勘察、设计。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发包方直接确定承包方。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工程招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施工招标标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发包建筑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招标机构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五)

 

向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

 

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八)

 

确定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设计方案竞投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单位接

 

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与中标单位应当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落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底进行复

核。复核结论与标底差额超过 5%,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

 

标底经审核的,由审核单位负责赔偿;标底未经审核的,由编标方负责赔偿。

 

  组织复核的费用由申请复核或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