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
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发包方自行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有与所发包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
管理人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一)投资 100
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
(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50 米以上高层建筑和用地 5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
的勘察、设计。
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发包方直接确定承包方。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工程招标在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施工招标标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核。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发包建筑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招标机构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的单位;
(五)
向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
开标并评审投标文件;
(八)
确定中标单位。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采用设计方案竞投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在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单位接
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与中标单位应当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落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底进行复
核。复核结论与标底差额超过 5%,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
标底经审核的,由审核单位负责赔偿;标底未经审核的,由编标方负责赔偿。
组织复核的费用由申请复核或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