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
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
《刑法》第 137
“
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
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
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
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 22 条第四款规定:
“
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 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
”
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规定》第 47
“
条规定: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
”“
”
督、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 59 条规定:
“
”“
监理企业应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 在编制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
”
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第 60 条规定:监
“
理人员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
”
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
”
条例》制定的 若干规定 第 37
“
条规定: 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
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 上述
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
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