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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BT 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 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
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BT 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
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 BT 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
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
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
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有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具有相应
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中标的 BT 投资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项目 公司,
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 BT 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业主应与 BT 投资人正式签
订项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