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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
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
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
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例题:若要约的相对人收到要约后,下列哪种行为不是合法承诺( )。
  A、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 B.超过规定期限后作出承诺;C、第三人在规定期限
内作出答复;
  D.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答复;E

 

.要约相对人提出实质性的新条件。 答案:

B、C、D、E。
  4 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
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 2、
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
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
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
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
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
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