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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
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
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
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
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
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
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
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