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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目的。因此,非法所得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并应慎用该民事制裁措施。

质量赔偿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 66 条、第 67 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7 条等规定,总承包单位与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
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仍承担质量赔偿连带责任,这与合同效力无关。

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 65 条、第 66 条、第 67 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
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等。
由于认定违法情形及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在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中,而行政处罚需要由
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作出,实务中,除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因
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见,这也是我国为何建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简单的 无效合同有效化 处理原则,应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与有效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表现多样,在司法实务中也
存在较多的变数。了解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
产生的系列影响,从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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