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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加以明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工程

签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条款中。如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中 23.合同价款及调

整 第 23.4

条: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下发生后 14 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

意该项调整。 又如 25.

工程量的确认 第 25.1 条: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

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
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明确签证主体,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工程签证实际操作中,常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签证主体普遍存在着简单化的趋势,仅将
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名字简单地填写在合同条款中,对其具体的职权未作规定;有的则
在签证时不找合同中指定的签证主体签证,致使签证所涉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在
几个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只填写了双方驻工地代表的名
字;对各自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而施工单位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有的不是
发包方现场代表的签字,而是发包方具体负责某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员或技术员的签字。有

的签证虽是发包方代表签的,便代表只签署 情况属实,但与合同条件不符 等字样。工程
竣工后,施工单位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提出结算要求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
支付相关费用,在法庭辩论中,发包方代理人以签证主体不合格轻松地驳斥了对方。施工
企业必须以此为戒。

所以作为工程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有关人员每
接受一项工程时,首先要对施工图及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了解,其次要经常
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中的异常情况或施工工艺的变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例如:地下
室的层高 2.2m,若提出变更,要慎重。因为 2.2m,要计算综合脚手架,工程类别有可能
提高。总之,工程签证是建筑工程产品在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设计变更和
签证工作是建设单位控制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现场施工人员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4、细化签证内容,避免结算争议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建筑商诉一家房产公司,总标的为 1500 万元,其中建筑商有
一张签证是这样表述的:16

毫米以上的钢筋结头用电扎压力焊。双方的争议是 16 毫米以

上 是否包括 16 毫米本身。而施工过程中 16 毫米的钢筋结头有 10 多万只,价格相差 91 万
元。而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确实也采用了电扎压力焊,而上海市 93

定额解释中规定, 以

上 不包括本数, 以下 包括本数,这个造成建筑商很被动。作者另外也有碰到过相同情

况:在签单上就写的很清楚 16 毫米以上包括 16

毫米的钢筋结头采用电扎压力焊 。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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