馈;
(四)新职工进厂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五)职工变动工种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试制新产品时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和考试;
(七)对违章、违纪、伤愈复工、长期离岗复工的职工及参加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职工都
要进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
(八)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九)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技术知识,交流安全生产
经验,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教育室,逐步实现电化教育。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地区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至二年至少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安全
大检查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各种形式、
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
第十七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品仓库、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原料场(库)及其它易出事故地方,应列为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全厂性的安全检查要由厂领导组织并参加,注重实效,切忌表面化,防止走过场,
按《安全检查表》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切实予以整改和解决。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九条 造纸企业是重点防火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
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的各类原料场(库)必须做到:
(一)原料垛场(库)要严格执行各种原料堆放标准,加强管理,防止自燃;绝不允许超贮
或堆放其它物资;
(二)原料场的运输要符合要求,火车、汽车、拖拉机必须有防火装置方能进入原料堆场,
防止掉下炉灰或喷出火星引起火灾;
(三)原料场(库)必须要有完善可靠的消防设施,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水源要充足;
(四)所有原料垛场(库)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可靠的避雷、通讯、照明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要定期检查和检验,保证其完善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