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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经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主要采取制造单位许
可和产品型式试验备案,制造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典型样品的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
(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方式许可无此项)、审查发证和公告。目前,经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共有 319 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单位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目前,经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单位共有 2,693 家;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主要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其使用单位应当向直
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目前,经使用登记的在用电梯有 527,329 台;
  4.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规定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技术机构,应当经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目前,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共有 4 家,经核准从事电
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机构共有 374 家;
  5.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通过资料审核、检测验证和功能测试,确认电梯设计及被试验样机与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符合性;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规定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质量与最终交
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必须经监督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7.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定在用电梯必须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1 年),定期
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许可:规定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目前,经考核授予相应资格的电梯检验员有 3905 名,其中,有 878 名电梯检验师和 53 名机电类特种
设备高级检验师;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主要包括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和电梯安装维修人员,规定
电梯的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目前,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资格的电梯作业人员共有
108,079 名。
  (二)现场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并根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统一部署,抵达特
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和事故现场所开展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
查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法规规定,纠正并查处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专项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针对特种设备相关环节发生的一些特殊、意外或紧急事件,以及发生的设
备事故,为调查、了解、研究和分析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规律,并研究及探索解决或预防类似情况的
再发生所开展的专项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分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一旦特种设备发生上述
事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并及时进行设备事故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五)宣传教育及指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须通过媒体报道、培训、宣传活动等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宣传国家有关特
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教育并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保障管理相对人
的知情权益,提高法规和标准执行者履行相关责任的意识与技能。
  (六)科研
  有计划地实施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检验技术和安全防护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专业与科技人才的挖
掘、培养、储备和合理调用,组织涉及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的科学技术研究,特别是涉及提高行政管理技
术手段与检验技术水平的研究。
  以上是我对中国电梯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制度的概括介绍。目前我们仍在通过不懈努力,不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