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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
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
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
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及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 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
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机械申请检验。

 

第六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
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
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
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
度应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维修保养制度;
(三)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交接班制度;
(五)维修保养人员、电梯司机操作证管理及培训制度;
(六)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七)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乘客须知)。

 

第八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持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逐台向劳动行政部
门申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电梯安全使用许可
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九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申请下一年度的安全技
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换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除定期检验外,下列情况必须申请安全技术检验:
(一)新安装或经过大修改造后的电梯;

(二)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后,经过修复的电梯;
(三)停止使用超过半年,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四)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需重新启用的电梯。

 

第十一条 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
证电梯在运行时技术状况良好,并根据设备状况、运行时间、累计工作量确定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 电梯产权单位应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的企业签订安装、
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