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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安全用氧指引

1. 严格遵循《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防治氧中

毒。

2. 严格掌握氧疗指征:临床上有呼吸窘迫的表现,在吸入空气时,

动 脉 氧 分 压 ( pao2 ) <50mmHg 或 经 皮 氧 饱 和 度

(TcSo2)<85%者,应给予吸氧。治疗的目标是维持 pao250~

80mmHg,或 TcSo2 90%~95%。

3.最好使用空气与氧气混合的气源。给氧浓度视病情需要而定,调

整氧浓度应逐步进行,以免波动过大。

4.连续吸入氧浓度(Fio2)60%者,不宜超过小时,80%者,不

宜超过 12 小时;纯氧不宜超过 4~6 小时,以免发生氧中毒。如患

儿对氧浓度需求高,长时间吸氧仍无改善,应积极查找病因,重

新调整治疗方案,给以相应治疗。

5. 在氧疗过程中,密切监测 Fio2、pao2 或 TcSo2。使用头氧、温箱

给氧时,必须使用氧浓度定仪进行监测,探头放于早产儿鼻子附

近,而非氧气主流出道处。

6. 对早产儿尤其是极低体重儿用氧时,一定要告知家长早产儿血

管不成熟的特点、早产儿用氧的必要性和可能的危害性。

7. 凡是经过氧疗,符合眼科筛查标准的早产儿,应在出生后 4~6

周或矫正胎龄 32~34 周时进行眼科 ROP 筛查,以早期发现,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