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安全用氧指引
1. 严格遵循《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防治氧中
毒。
2. 严格掌握氧疗指征:临床上有呼吸窘迫的表现,在吸入空气时,
动 脉 氧 分 压 ( pao2 ) <50mmHg 或 经 皮 氧 饱 和 度
(TcSo2)<85%者,应给予吸氧。治疗的目标是维持 pao250~
80mmHg,或 TcSo2 90%~95%。
3.最好使用空气与氧气混合的气源。给氧浓度视病情需要而定,调
整氧浓度应逐步进行,以免波动过大。
4.连续吸入氧浓度(Fio2)60%者,不宜超过小时,80%者,不
宜超过 12 小时;纯氧不宜超过 4~6 小时,以免发生氧中毒。如患
儿对氧浓度需求高,长时间吸氧仍无改善,应积极查找病因,重
新调整治疗方案,给以相应治疗。
5. 在氧疗过程中,密切监测 Fio2、pao2 或 TcSo2。使用头氧、温箱
给氧时,必须使用氧浓度定仪进行监测,探头放于早产儿鼻子附
近,而非氧气主流出道处。
6. 对早产儿尤其是极低体重儿用氧时,一定要告知家长早产儿血
管不成熟的特点、早产儿用氧的必要性和可能的危害性。
7. 凡是经过氧疗,符合眼科筛查标准的早产儿,应在出生后 4~6
周或矫正胎龄 32~34 周时进行眼科 ROP 筛查,以早期发现,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