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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 154 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
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
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
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
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