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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

正本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
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
4、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代理人可以建
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代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5、除发包方案、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

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代理人公章外,其他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代
理人盖章签字。

七、代理人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
代理人必须具备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资质,因代理人未满足上述要求,
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负责。
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本身的专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工程建设中
的业务咨询。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4、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6、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7、代理人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并任命                      为项目组组长,负责该
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8、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
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总额(除去税金)。
9、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10、代理人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11、代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招标过程使工程建设费用达到经济合理。

八、代理费
1、施工招标代理服务费报酬为                      。         
2、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时间:                             。
3、代理人按国家规定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负
责退回给投标人。
4、在招标过程中,委托人不给代理人支付任何费用。

九、保密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比较以及
授予合同的意向,均不准泄漏给任何一个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十、时间要求
1、代理工作开始时间:           

年       

月      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2、代理工作完成时间:          

年       

月      日(发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止)

非代理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代理结束以完成时间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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