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号 令 第 3
条 规 定 :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
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
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
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
包 括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 6) 其 他 公 用 事
业项目。
3 号 令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作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 其 第 10 条
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规 定 本 地 区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 但 不 得 缩
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苏政发〔2004〕48 号文根据 3 号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