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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令 第 3

 

条 规 定 :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

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
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
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
包 括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 6) 其 他 公 用 事

    

业项目。

号 令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作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 其 第 10 
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规 定 本 地 区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 但 不 得 缩

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苏政发〔200448 号文根据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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