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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块甲的拥有者购买地块乙(反之亦然),地块乙的拥有者可要价 30 万元至

70 万元(30+40=70),合理的要价为 45 万元(30+40×30÷80=45)。地块甲的拥有者愿意付出高

于 30 万元的价格取得地块乙也是正常的,因为他至少没有损失,而且还可能分享合并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7)特殊交易方式的交易。例如拍卖、招标、哄抬或抛售等。房地产正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常成交价格

的形成方式,应当是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经过充分讨价还价的协议方式。拍卖、招标等方式容易

受诸如现场气氛、情绪,竞买人之间的争强好胜,甚至购买房地产看中的不是房地产本身的价值而是购买房

地产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广告宣传效应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而使成交价格失常。但中国目前土地使用权出

让是例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形成的价格尽管也要受上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但相对于协议方式较能反

映市场行情,协议方式形成的价格往往偏低。其原因是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出让人是政府(实际的运作者是

政府的某个部门及某些个人),受让人是与自身利益较为密切的个人、企业等,从而协议方式出让的结果往

往是政府让利。如果出让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理性经济人 ,就难以出现这种情况。

8)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往往需要缴纳一些税费,例如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公证费、补交出让金等费用。根据税

法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的税费应由卖方缴纳,例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有的税费应由买方缴纳,例如契税、补交出让金等费用;有的税费则买卖双方

都应缴纳或者各负担一部分,例如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正常成交价格是指在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

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下的价格,即在此价格下,卖方缴纳卖方应缴纳的税费,买方缴纳买方应缴纳的

税费。需要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也是基于买卖双方各自缴纳自己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但在实际的房地产

交易中,往往出现本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协议由买方缴纳;或者本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协议由卖方缴纳。例如,土地增值税本应由卖方缴纳,却协议由买方缴纳;契税、补交出让金等

费用本应由买方缴纳,却协议由卖方缴纳;交易手续费本应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部分,却协议由其中的某

一方全部负担。在某些地区,房地产价格之外还有所谓 代收代付费用 。这些 代收代付费用 也可能存在类

似的转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