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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
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  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出具在估价时点是
否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
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已抵押及
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
情况,在估价报告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
并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相关数据来源与确定、相
关参数选取与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报告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
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并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

(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四)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
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
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
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