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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收益年限的确定未说明来源(一般是因为前面缺少权利描述造成的)收益年限确定错
误,当建筑物耐用年限和土地剩余年限不一致时,处理方式也不同。(见《理论方法》213
页)。 
18、计算公式错误,或计算过程错误。

 

19、最终综合确定估价结果时没说明理由。

 

20、评估结论没有大写。

 

21、将价格类型说错(比准价格、收益价格、积算价格)。

 

22、抵押评估时,未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假设开发法 

一般用于待开发的土地、在建工程、可装修改造(或可改变用途)的旧房三种情况下的评
估。 
房地产价值=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投资者购买
待开发房地产应交税费。 
1、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应报据市场情况分别估算未来市价,一般通过市场法、长期趋势法、
收益        。 
2、开发的明确要说明理由如:根据类似开发项目用市场法得出 ,或按定额规定查得。

 

3、投资利润和投资利息只有静态计算方法时才使用。动态方法时只要扣除在建成本、管理
费用、销售税费、买方购买税费 4 项内容。 
4、不能遗漏应扣除项(如:开发利润。评估毛地时还应扣除拆迁安置费)。

 

5、利息计算时,销售税费不能计算。

 

6、利息计算时,均匀发生的续建费用等计息在期中,即:要将时间段除以 2。

 

7、销售税费只能以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为基数计算,不能以续建成本等为基数计算。

 

8、开发利润估算时,要注意计算基数与利润率的对应。

 

成本法 

旧房、房地产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新建房地产(或者新开发土地)。房地产价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
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1、费用构成不完整、漏项(如:缺正常利税、未考虑销售税费)。

 

2、取费时采用的是项目实际发生额,未说明是否符合当地现时社会一般成本(即要区分
实际成本和客观成本、采用重置成本,不能用重建成本)。 
3、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应用复利,不能用单利。基数为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
费用。 
4、成本法计算贷款利息时计算期有错。

 

5、计算公式有错(积算价格=重新购建价格-折旧)。

 

6、要根据市场供求分析为来最终确定评估值(体现在经济折旧的确定上)。

 

7、开发利润计算时,不同的利润率要对应不同的计算基数(《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
法》P145)。 
直接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 
投资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 
成本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税费) 
销售利润率对应的基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 
8、折旧年限确定错误。

 

9

 

、 未考虑建筑物经济寿命对建筑物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