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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情况有检查、

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

 

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

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

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

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

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

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

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