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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招标人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
发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规模、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深度及应达到的监理效果;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评标、决标办法;
  (九)投标须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

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于投标截止 7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
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

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