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
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
围。
第十 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
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 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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