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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有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

 

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
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

    

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

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

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

 

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

 

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是,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危险区域。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请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五、刚上保险条例 (摘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