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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在转炉的钢液熔池侧面,按不同比例往钢液吹入氧气与氩气的脱碳精炼炉,主要用于冶炼不
锈钢。

4  安全管理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3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大的,应报相应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试生产阶段验收,经
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4.5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4.6 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7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
班制。

4.8 炼钢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4.9 炼钢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0 炼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
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
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4.11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4.1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
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3 炼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带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4.14 炼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
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可擅自拆除。

4.16 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与设施,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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