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1)条销售任务,不论打折促销或正常销售,甲方至少应按最
低任务额的80%提成。
(2) 考核时间
甲方对乙方每月考核一次,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实际经营
的天数考核。
(3) 完成标准
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达到当月80%时,视为完成任务,甲方按实际销售额
提成,不足80%时,按任务的80%提成。
(4) 奖励标准
为更好地促进销售,调动乙方销售的积极性,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奖励
标准:
若乙方每月完成甲方的任务指标后,在每月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每超10
%,甲方提成降低1%(任务额和超额部分同等享受降低扣点的优惠政
策),但最低降至13%(不含2%的广告费)。
(5)甲、乙双方十五天结算一次销售货款,如有经济困难,乙方可向甲
方提前申请结算货款。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出现经营问题,连续无法完成任务,甲
方将成立专项小组,配合乙方进行商品进货、管理、陈列、包装和营销等服
务,帮助乙方完成任务。
(7)甲方将保证商场80%以上的商户能够完成任务,如完成任务的商户
不到80%,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度降低任务额。
(8)开业后三个月内,甲方将不对乙方进行任务管理,以实际销售额提
成,如乙方超额完成任务,奖励正常兑现。
(9)每月任务根据乙方报计划和甲方销售计划共同制定。
第四条
保证金
作为本合同的保证,乙方签定本合同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交纳标准为50元/M
2
。
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由甲方归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乙方须承担的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
导购工资、奖金; 2
、加装灯具电费; 3、电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