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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独家代
理权等一切法律规定不允许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及销售违禁、违法物品或
提供违法的服务;乙方商品的质量、商标、标识和包装应符合《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等法

律法规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
承担赔偿责任外,亦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六)若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存在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独家代理
权等一切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甲方督促乙方将该商品从专柜上即刻撤离,如乙方能向
有关机构证明其所经营的商品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在店内
的陈列与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
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此该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
任及相关费用。
(七)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物价、计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接受甲方聘请的国家质量专业人员的检查指导与咨询服
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乙方保证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遵守商场售后服务相关规定,并

实行 三包 ,甲方有权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九)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他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甲方经济及信誉损失乙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所有商品出入商城正门时甲方保安
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平时办理一般性退换商品时,乙方商品应按甲方规定的出
入口出入。
第四条:卖场管理
(一)乙方在商城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统一由商城内设置的政府相关部门对该投
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该处理方法及决定。
(三)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商城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提出意见
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依据该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决定,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决定。
(四)乙方商品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
在商城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识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
任何目的使用甲方商号的图片、文字或物业的名号、标志。
第五条:人员管理
(一)乙方自行雇佣服务人员,须经甲方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费用由乙
方承担。乙方自行依法承担所雇佣人员工资、保险等费用。乙方所雇佣人员在为乙方工作期
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乙方雇佣的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按照甲方规
定的时间上、下班。
(三)乙方雇佣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商城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有义
务在 1-3 日内撤换该人员。
(四)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托人、受雇人的行为且非甲方所能控制原
因而在商城受到人身、财产伤害,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其他
费用。
第六条:商城宣传管理
(一)甲方负责商城的对外宣传,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二)乙方不得在自己商铺以外的任何公共部分张贴、悬挂乙方商品的宣传物及各种促销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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