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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 济 法

 

   义务:保管;回答询问;列席会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
民法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

  

  【例题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

上诉的有( )。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E.裁定终止重整

  

[答疑编号 4478030102]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4.债权申报和登记

  (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

公告之日

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向

管理人

申报债权。

  (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3)申报范围:  

 

未到期的债权

受理时

 

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

受理时起

 

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

 

的债权

 

可以申报

【注意】

要视最终分配公告日结果看能否分到

 

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有担保债权

 

必须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已经代替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

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尚未代替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将来

求偿权

 

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示例

1】情形一: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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