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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

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 66

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7

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 68

条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

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

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这个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

详细解释,这里暂不单独解释。但是,对于本书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规定都不能忽

视,此处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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