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备案或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申请换发新证的;
7、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
事制造活动的;
8、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本单位业务
量 5%的;
9、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10、作业人员未取得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无证上岗的;
11、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的,或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
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1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或未严格按施工方
案施工的;
13、未至少每 15 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 10 分:
1、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
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2、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
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4、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 2 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5、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