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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它预先明确了业主在招标工程中的财务尺度。
其次,标底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也是业主控制造价的基本目标。标底确定后,接着就
进入招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在评标时,还要选定合适的评标方法来评定出最优投标方案,

 

使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投标单位信誉和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分最高。
  3.4

 

合同条件的确定。

  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也是签订合同
的主要内容。它对于合同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招标文件中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均在合同条件中反映,因此编制好合同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合同条件

 

中有关工程造价及编制的内容包括:
  3.4.1

 

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的形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形式的选择与招标工程
的特点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工程量明确、工期短、造价不高的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合
同形式管理比较简单,当工程量不能准确计算时,采用单价合同。最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这种合同形式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准确地计量工程量。成本加
酬金合同应用较少。不同的合同形式,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因此,合同形式

 

的选择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3.4.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是投标人十分看重的因素之一,甚至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工程
款的支付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方式,进度款的支付,尾留款的数量与支付方式,
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不仅仅是对承包商完成产品价值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承

 

包商进行管理与控制工程造价的手段。
  3.4.3

 

合同价的调整

  当合同形式为可调合同时,应该对合同价的可调范围、调整的方法进行约定。工程变

 

更是工程建设中无法避免的。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合同价的调整往往是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在合同条件中对合同

 

价调整的范围、调整的方法应予以明确,以减少合同纠纷。
  3.4.4

 

风险约定与承担

  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合同双方均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合同条件中应对风
险进行约定。如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入应承担工程量变化和物价上涨风险:在固定单
价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风险的约定即是

 

约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在约定以外的风险发生时,则应确定分担的方法。
  4.

 

结束语

  工程造价控制的范围很广,主要站在代理业主的立场上,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基本原理为基础,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起着承上启下的阶段性作用 ,

上承设计阶段,下启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工程的预期 合理价格 浮出水面的关键阶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