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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 25%,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处理可形象
地描述如下: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
程数量增加超过 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
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
(基于原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 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
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
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单价+补差=新单价)

 

的叠加。

  FIDIC 合同条件还规定: 
  FIDIC 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
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
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

 

或合同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