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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在正确区分工程变更
和索赔性质的前提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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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可能是设计单位、雇主、工程师、
承包商。所以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增加费用的变更还是不增加费用的变更。
如:由于承包商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改变,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自行设计的总价
承包项目的结构尺寸改变,合同单价中已包括的内容的改变,合同中隐含的工作内容的改变
等,属于不需要增加费用的变更。设计单位、雇主、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将来运行
管理,对于工程数量、质量、其他特征、结构尺寸、工作内容的变更,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承
包商提出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正确区分,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处理。承包商
由于投标报价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单价偏低或提出的不当变更,用户、现场工程师不应采纳。
工程索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雇主的违约等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承包商索赔,也可能
是承包商的违约给雇主造成损失的雇主索赔。承包商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小型
维修项目以费用索赔为主。处理工程索赔应正确区分索赔的性质,根据合同索赔条款,结合
索赔事件具体情况,

 

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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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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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合同双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可以也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审核,即合同双
方都有权随时审查核对,并且合同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和确认。
但审核不同于审计,高校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其结果只在学校内部部门有效。
所以在审计过程中需注意如下事项:第一,施工单位不是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只是有关
单位,其职责和义务是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配合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审计。
第二,审计结论只对校内管理部门有法律效力,对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审计结论
只是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审计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扣减应付承包商工程
结算款的理由。第三,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也应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学校和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善结算――变更的签证手续,按规定办
理竣工结算的审核和确认,对有关争议则按规定程序处理。因此,在合同条款中需注明最终
造价由学校审计部门核定,

 

以解决结算审计在项目管理中的合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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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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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的维修项目造价控制是一种综合管理,从立项、初步设计、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
实施直到最终结算审计涉及众多部门。每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特色和要点。学校应该召集
所有相关部门制定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规范校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程序,合理分配各部
门相关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制衡。管理部门按照制度完成自己的工作,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