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签证内容,建造师尽量有针对性地细化填写。可调价格合同至少要

签到量;固定单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单价;固定总价合同至少要签到量、价、费;成本加

 

酬金合同至少要签到工、料、机、费。

  5.3 

 

利用设计变更创利

  设计变更,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是当前施工单位创利的重要手段。施

工单位除按合同规定、施工图纸进行正常工程施工外,利用招标时所发现的招标文件、设

 

计图纸中的缺陷以及现场情况变化,通过设计变更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5.4 

 

合理利用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签证上的不规范行为:

  (1

 

)以职权强行设计变更

  由于官本位意识,领导说了算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建设单位绕过设计单位任意改动

设计图纸,想怎么变就怎么变;变更无手续,现场指挥取消或增加项目。施工单位可利用

 

其技术和信息上的优势,适当引导,使建设单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变更。

  (2

 

)现场签证不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代表接受施工企业施予 恩惠 ,有的缺乏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不

负责任,往往未经核实随意签证。这给施工单位造成可乘之机,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

作假、增加签证。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情况下,施工企业填写材料代用单时

 

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3

 

)签证不及时

  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这就要求双方代表就当时在工

程现场实际发生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但是有的建设单位代表不负责任,

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靠追记补办,甚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

就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补写的签证单与实际发生的条件不符,数据

不准,

 

特别是对于那些隐蔽工程。

  5.5 

 

不按实际工程量签证

  对那些因变更而减少的分项工程故意漏签;对那些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可利用其

隐蔽性,多计工程量;对同一工程内容反复签证,比如在挖运土方的工程中;当某些合同

外工程急需处理时,可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当处理某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

可请建设单位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观看,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

 

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拆除后再签证。

  6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