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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不是无休止的,而是又限期的,超过了规定的限期,该产业即便

没有成长起来,也要解除对它的保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李斯特并不否认自由贸易政策的一般正确性,他认为,当一

个国家解决了落后问题,即实现了工业化后,是可以选择自由贸易政策的。

三 、 幼 稚 产 业 的 界 定

自从李斯特提出系统完善的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以来,它在保护各国生产力起了很大

作用,对于什么是 幼稚产业 去一直在争论不休。对于什么是 幼稚产业 ,世界贸易组织

未进行严格的定义,这给成员国对幼稚产业的界定、选择、缔约方的审议、批注和驳回带来很

大的不确定性。但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幼稚产业之一国的欠发达产业,其落后地位源于发展

初期与其他国家同一产业相比,存在要素资源禀赋或生产经验积累积累等方面的不利因素,

而且生产具有显著的动态规模经济的特征。

四 、 对 幼 稚 产 业 保 护 理 论 的 置 疑

尽管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做法,尽管对幼稚产

业进行一定的保护并不违背

WTO 的有关规则,但还是有许多人对这种做法提出了置疑。

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

3 点: 

( 一 ) 关 税 保 护 制 度

虽然从理论上讲,幼稚产业保护论有其合理性,对本国经济有积极的一面,但在现

实中却难以实施。通过政治程序来挑选被保护的幼稚产业更加困难,因为这种做法往往

是在保护那些在政治上强有力的行业,而且一旦这样的行业得到免除外国竞争的保护,

“暂时性”的保护政策很难取消。

( 二 ) 被 保 护 产 业 无 效 率 问 题

对幼稚产业的保护之所以有效,就在于这种保护能帮助该产业提高效率,增强市场

竞争力。但很多情况下,我们是在为产业的无效率发展提供便利,一旦保护不复存在,

它们同样会在国外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走向灭亡。

( 三 ) 国 际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幼稚产业保护论要求政府对幼稚产业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就是便利的融资条件,甚至由财政对其进行直接补贴。这样做的一个假设前提就是该产

业没有能力在国内或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