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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义务,有的更误导投保人投保,只说明保险事故
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
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人的预期,产生矛盾,导致理
赔难。

(四)投保人的保险欺诈导致保险公司理赔风险增大

有些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了通过购买保险赚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对保险公司采取一

些欺诈行为,例如:出事后投保,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并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以及被保险标的的名称等,以此骗取保险赔款;有些投保人隐瞒了已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
保的事实,然后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从而在同
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的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夸大或扩大事故的损失范围,
骗取保险金;还有的被保险人对未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通过伪造保险事故、甚至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

三、解决保险理赔难的策略探讨

(一)建立健全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因此首先必须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建设,

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当前,保险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对包括《保
险法》在内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加快相关法规的完善,并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
条款进行整理,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消除法律

“真空地带”,

使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对于相互冲突的条款,要进行规范和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
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全面的完善理
赔服务。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市场进行优化。例如:从反映
最为强烈的机动车辆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
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并通过行业协会在全行业普遍
推行。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

保障的承诺,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险业比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
求更高,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因此,政府、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
环境的责任。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监督和促进各保
险公司的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社会教育,构建企业诚信文化,高度重
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
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评比,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
诚信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
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
样可对那些诚信缺失的业务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还可以从最大限度的消除保险诈骗,